《宪法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
发布日期:2011-09-29
1.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,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,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、积极性的原则。
2.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,实行工作责任制,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,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反对官僚主义。
3.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: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,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,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;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,规定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;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(摘自:中央机构编制网)